【农业方面】: 厦门市农业局起草《厦门市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若干意见》。《意见》共提出温室大棚灾后重建、温室大棚修复、农作物恢复生产、畜禽恢复生产等4个方面扶持措施。 温室大棚灾后重建 1.因灾倒毁的温室大棚,仍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47号,继续给予60%补贴。 2.因灾恢复重建的温室大棚项目,动工建设后,可预拨50%财政补助款。 3.业主自已投资建设的温室大棚,且未曾申请财政补助的,按以上灾后重建扶持政策执行。 4.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市级审批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而未审核、结算的或已竣工准备验收,因台风受灾,可预拔70%的财政补助资金;已建设而又未竣工的,因台风受灾,可根据建设进度,预拨50%的财政补助资金。 5.温室大棚灾后重建自筹资金部分,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单位最高贷款额度1000万元。 温室大棚重点项目,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入股,提高蔬菜生产及市场调控能力;鼓励农户以承包地入股,促进农民转产转业,增加农民收入;鼓励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增强温室大棚抵御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 温室大棚修复 1.因台风倒毁需要修复的简易水泥柱大棚,按每亩给予1000元的补助。 2.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薄膜,符合厦农[2016]147号文规定的简单钢管连栋大棚以上标准的,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元的补助;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玻璃或PC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 农作物恢复生产 1.因灾需要改种、重种的蔬菜和已挂果来不及采收的受灾果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水稻生产:绝收的按每亩400元给予补助,减产的按减产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3.食用菌按生产单位一个生长周期总产量生产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4.蔬菜种苗按受灾育苗大棚育苗床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畜禽恢复生产 1.无害化处理设施更新补助。对达标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因灾损毁需要更新的无害化处理机械,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标准给予补助。 2.标准化改造项目重建补助。鼓励养殖场进行重建、修复、更新,做到达标排放的,通过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以上扶持措施的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受灾初步统计情况包干下达到各区,由各区组织镇(街)、村(居)核实灾情,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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