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大棚】 因灾倒毁补贴60% 此次台风中,农作物受灾面积10.5万亩。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将包干下达到各区,由各区组织镇(街)、村(居)核实灾情,予以补助。 《厦门市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温室大棚灾后重建 1.因灾倒毁的温室大棚,仍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47号),继续给予60%补贴。 2.因灾恢复重建的温室大棚项目,动工建设后,可预拨50%财政补助款。 3.业主自己投资建设的温室大棚,且未曾申请财政补助的,按以上灾后重建扶持政策执行。 4.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市级审批下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而未审核、结算的或已竣工准备验收的,因台风受灾,可预拔70%的财政补助资金;已建设而又未竣工的,因台风受灾,可根据建设进度,预拨50%的财政补助资金。 5.温室大棚灾后重建自筹资金部分,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单位最高贷款额度1000万元。 温室大棚修复 因台风倒毁需要修复的简易水泥柱大棚,按每亩给予1000元的补助。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薄膜,符合厦农[2016]147号文规定的简单钢管连栋大棚以上标准的,按大棚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10元的补助;因台风受损需要修复玻璃或PC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 农作物恢复生产 1.因灾需要改种、重种的蔬菜和已挂果来不及采收的受灾果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水稻生产:绝收的按每亩400元给予补助,减产的按减产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3.食用菌按生产单位一个生长周期总产量生产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4.蔬菜种苗按受灾育苗大棚育苗床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畜禽恢复生产 1.无害化处理设施更新补助。对达标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因灾损毁需要更新的无害化处理机械,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标准给予补助。 2.标准化改造项目重建补助。鼓励养殖场进行重建、修复、更新,做到达标排放的,通过奖励方式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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