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通过提高非本市户籍市民缴纳医社保的年限条件,非本市户籍居民的购房门槛也提高了,将“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调整为“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 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住房信贷政策方面,《意见》在今年7月15日调整的基础上也有所升级。 针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完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区分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不同情形,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基于厦门市政府实施“限购”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住房信贷政策,《意见》中明确了与7月15日政策的不同之处,对于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5%上调为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非普通商品住房的,将继续按照7月15日政策要求,分别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和70%,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意见》要求,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此外,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意见》在7月15日执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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