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卖房实为担保债务人成功索回 虽然老田一度坚称方先生就是想卖房子,但在证据面前,他最终松口承认卖房合同是借款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合同不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合同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法官认为,本案中,债权根本还没到期,老田却把房子和车位卖给儿子,这是以买卖的形式,实现提前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非法目的,因此出卖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湖里法院最终判决小田应返还涉案车位给方先生。至于已经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因涉及折抵价款返还的问题,正在另案处理。 提醒签订抵押合同 规避财物纠纷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像本案这样的情况,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还有不少,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等财物作为抵押物,同时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将抵押物的出租、出售等一切处分权均委托债权人办理。 法官特别提醒,这种做法虽然比较便利,可以绕开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但其中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债权人可以凭《委托书》擅自变卖抵押物,债务人也可以瞒着债主再把财产抵押甚至变卖给其他人。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应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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