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限购政策出台,合同能解除吗? 开发商起诉说,根据限购政策,林先生属于限购对象,双方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同时,林先生也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所以,开发商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解除!”被告林先生答辩说,他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林先生已经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判决:没有购房资格,判决解除合同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合同履行的目的系购房者通过买受行为获得讼争房产的物权,而物权的获得是以完成所有权登记为标志的。 本案当中,购房者林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厦门,且至今未能提交其购房之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依照现行的限购政策,被告林先生并不具备在厦购房的资格,亦必然无法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讼争房产的物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林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限购无法过户 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后被“限购”,能否解除合同?定金能不能退?对此,厦门资深律师林敏辉说,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而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解除,卖房人应当将定金或购房款返还。 限购限贷政策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买方因此丧失购房资格,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作为卖方,也有权利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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