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黄秀萍)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厦门市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明年起,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取预缴方式,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由于采取预缴方式且又跨年度,给统计、预算、决算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厦门市人社局和厦门市地税局共同召开社保工作联席会,决定将原来的缴交时间变更为“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须重新登记。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
相关阅读:
- [ 11-29]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医养结合分会杭州成立
- [ 11-29]保监会提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
- [ 11-29]发改委: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 [ 11-29]国务院:支持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消费
- [ 11-2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
- [ 11-27]法国一养老院遭枪手闯入 70余人被劫为人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