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福州讯(特派记者 张珺)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根据《办法》,“厦门老字号”将实行申报认定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称号,否则将可没收其违法所得或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 “厦门老字号”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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