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债主凭着5张借条以及一名证人,起诉索讨48万元债务,但最终法院只认定其中的8万元,这是为什么呢?法官说,判断是不是真借钱,光有借条还不够,更何况,那名见证人存在瑕疵。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经过】 见证人签完字就走了,没见到钱款交付过程 债主老王说,他一共借给朱某48万元,5张借条的日期不同,其中两张共8万元是2013年2月写的,另外3张共40万元是在同年3月写的。早已过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但朱某迟迟不还钱。 而朱某解释,他和老王在生意上有往来,8万元是因为双方合作的项目泡汤了,他答应补偿给老王5万元,他当时没有这么多现金补偿,于是他答应多补偿3万元,并以借条的形式承诺下来。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朱某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证明他曾在还款期限内将4.3万元汇入老王的银行账户。至于那40万元,朱某说是老王帮他处理事务,向他索要的“感谢费”,他是被迫写的借条,并不是借钱。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老王只好申请两人共同的朋友阿斌出庭作证。在后3张借条上,阿斌都作为见证人签了字。 阿斌告诉法官,2013年3月24日那天,三人约在一家咖啡馆见面,他到的时候,老王和朱某已经协商好了,于是他就在借条上签名,当时气氛融洽,而他签字之后就走了,并没有看到40万元是不是真的交到朱某的手上。 由于朱某否认40万元借款,老王又没有银行转账或取现的记录,法官便再详细询问钱款交付的过程。老王说,阿斌走后,他和朱某回到了车上,他当面将现金交给了朱某。 【判决】 关键环节见证人不在场 这不符合交易习惯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在民间借贷中,邀请第三方现场见证,却没有让见证人对其交付款项这一关键环节进行见证不符合交易习惯,加上调取老王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无法证明4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因此认为虽有借款合同(即借条)但未生效。而另外的8万元予以认定,由于已经部分还款,因此判决朱某偿还剩下的3.7万元,并按照借条上的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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