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厦门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实施期限为5年,今年已实施到期。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资助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8月31日。昨日上午,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黄维津做客财政官网“在线访谈”栏目,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评审 黄维津表示,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该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评审。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体系的普通高中包括: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值得一提的是,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办学者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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