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陈丽娟)为谋取私利,贵州人徐某无证经营电镀加工作坊,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6月,徐某在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东蔡社一山边找到一处简易搭盖房子,并在房子后面挖一个2米的土坑用于排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废水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开始做电镀,因电镀原料有硝酸、硫酸、盐酸等,每天加工的电镀产品有几百公斤,每天排放的废水大约在3吨左右,徐某把这些废水直接排放到土坑里面。 去年9月7日,徐某被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查获,经监测,徐某排放的污水中总铬、总锌等污染因子超标,其中重金属总铬浓度为34.2 mg/L,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4.2倍。徐某因怕被追究责任,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未到案。2016年4月29日,徐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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