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满月宴引发群体中毒 调解与立案双向维权 2016年8月8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湖里区疾控中心《湖里区一起由聚餐引起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初次报告》,立即对当事人厦门市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展开调查。经查,8月6日晚消费者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该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根据湖里区疾控中心采集可疑餐次食品样本及患者肛拭子样本进行致病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确定本次事件系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可能的原因是食物加热不彻底。消费者及其亲友情绪激动,均提出赔偿诉求并要求对当事人严厉查处。由于受害人众多且分散居住在泉州、漳州等地,症状、就医情况、具体赔偿诉求也各不相同,具有较大的处理难度。 结合具体案情,执法人员采取了立案查处与组织民事调解并行的方式,积极协调形成解决方案,避免事态扩大。一方面,执法人员按照区别对待但统一赔偿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一方选取代表参加调解,以25位受害人提供的就医信息为基础,对有就医证明的受害人依据症状轻重提出不同的赔偿方案,对无法提供就医证明、发病证明的65位就餐人不支持其赔偿要求。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和三次现场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当事人道歉,并退还就餐费用和赔偿,金额总计27000元,同时表达了歉意,消费者及亲友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调解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也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可。 点评: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与经营者履行保障安全的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本案中,厦门市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提供洁净、卫生的食品,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经营者提供了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食物中毒,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执法机构参与了民事赔偿的调解,有效解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这有利于节约事件处理的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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