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 积极鼓励自办展 为培育和发展厦门“生根型”自办展,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意见》对在厦门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种经贸类专业展览实行招商奖励、国际奖励、场租补助和增量奖励。 提升招商(原常规)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厦门自办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继续实行招商奖励,第一、二、三届奖励标准由每个标准展位奖励500元提高至每个标准展位600元,第四、五、六届保持以往标准,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元、300元、200元。招商奖励封顶总额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 修改对台奖励为国际(境外)奖励。原政策为发挥对台区位优势鼓励台湾本岛企业参展,设立对台奖励,每个标准展位予以1500元奖励。为鼓励提升厦门展会国际化水平,对符合招商奖励条件的展会中有国际(境外)企业(含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予以1500元奖励。奖励封顶总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变化2提升展会奖励总额 对招揽引进在厦门举办的各类经贸专业展览,维持规模奖励和场租补助标准,将场租补助封顶总额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招揽展规模达1万平方米且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万元;每个展览项目的规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招揽展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每个展览项目的场租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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