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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法院判决一起劳动纠纷案 法定休假日应付加班费

2017-05-23 15:46:19林志杰 来源: 集美报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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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加班费能否拿?

集美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劳动纠纷案:法定休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应予支付

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12小时主张加班费,是否可以要求给加班费?近期,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公司不必支付平时的加班工资,但应支付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

入职:签订“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合同

厦门某物业公司经审批,对车库秩序维护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8月,阿强入职该物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车库维序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及计时工资制。阿强早班时间为8点至20点,晚班时间为20点至8点,每周休息一天。2015年9月3日、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阿强均有上班。2015年11月,阿强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物业公司为阿强发放工资至当月,并支付9、10月节假日加班费各345元、621元。

2015年12月,阿强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物业公司应支付阿强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452.28元;驳回阿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6年2月,阿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是不定时工作制还是标准工时制

阿强认为,其劳动合同虽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却是“标准工时制”,故请求判决撤销劳动合同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条款,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资差额10407元和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阿强工作,也已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阿强系自行辞职,故公司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阿强亦在《员工本人同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上签名同意,故阿强关于撤销劳动合同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条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阿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物业公司按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综上,扣除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还应再支付阿强2015年8月至11月加班工资差额452.28元。一审判决后,阿强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不定时工作制也要付法定假日加班费

法官介绍,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法院应予支持,而主张平时的加班工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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