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心要素的利用 有哪些规定? 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办法》对核心要素的利用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 就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而言,除了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批。作为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应签订协议,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针对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论用作其他何种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业主方事先都必须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任何用途都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护核心要素不代表不能利用,只有利用起来,才能让这些文化遗产“活”起来。《办法》之所以更加严格,也是为了促进鼓浪屿产业业态进一步提升,让更多富有历史底蕴、文化内涵的产业业态在岛上发展。 修缮核心要素 应如何奖补? 《办法》奖补标准较之前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 《办法》规定,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具备相应条件后,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承担。 业主方若打算自行修缮,则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根据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办法》的奖补标准较《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奖补标准更高。鼓浪屿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将使业主方更加重视核心要素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办法》还规定,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与业主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业主方若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产权,需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并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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