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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违法后拖延缴纳罚款 当事人多交两万滞纳金

2017-06-11 07:55  崔晓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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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崔晓旭 通讯员 刘少辉雷缪蕊)导报记者前日从海事部门获悉,“宝马××”轮所有人王某近日因违法聘用无证船员上船服务一案到厦门海事局接受违法处理,结果让他后悔不已的是,原来处罚决定书上的69500元罚款,现在增加到需要交纳90350元。

原来在今年3月底,王某即签收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在之后两个月内,虽然海事执法人员多次提醒,他均以人在外地为由未及时处理,等到5月来处理时,发现滞纳金已经达到两万多,罚款增加到90350元。想到自己因拖延缴纳罚款导致多缴两万多,王某后悔不及。

海事执法人员提醒,《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规定,海上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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