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常海军) 在厦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无偿获得多部门的协同救助,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 日前,《厦门市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应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意见》提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须多部门协作配合,包括民政、综治、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司法、人社、交通运输、卫生、城市管理和团市委、妇联、残联等,并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意见》还特别做出多项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流落街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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