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㈠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㈡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㈢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㈣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㈠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㈡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㈢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㈣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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