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㈠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㈢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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