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并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内被依照本规定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妨碍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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