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行社会文明促进工作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关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承诺书,应当纳入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内容,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管理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列入相关监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责任人按照管理承诺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对社会文明进行宣导;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十四条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该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对现有公共厕所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上述比例增加女厕位。在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商业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及交通枢纽,按照相关标准为老、幼及行动不便者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园林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在制定文明公约、业主公约、行业服务规范、团体章程、乡规民约时纳入社会文明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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