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一节 重点治理清单 第二十九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 (三)违规停车; (四)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文明旅游; (七)占道经营; (八)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 (九)违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规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文明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安、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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