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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