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竣工的高林居住区保障房。 海西晨报讯(记者 郭钦转 朱加良)2006年以来,厦门已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近日,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市建设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 交房满5年有产权证可转让 根据《说明》,分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从2017年7月1日起可申请上市转让,上市交易指导价按申请上市转让时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执行。 按照原来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此次调整的用意是为了满足有条件的居民尽快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另外,《说明》还强调,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后(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杜绝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炒房的可能。 保障房可继承但性质不变 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和离婚问题,《说明》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其中,继承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另外,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依法处置,但处置后保障性住房性质同样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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