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集法宣)您知道债权也会“过期”吗?借款超过一定期限而没有催讨,即使后来再向法院起诉,也不一定能获得胜诉判决。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债务人以债权人超过两年仍未催款为由拒绝还款,最后,债权人还是靠手机短信才险胜一招。 【争议】 催款短信“已送达” 债务人却说手机已停机 2013年年底,小郑向老陈借款10万元现金,并在借据中承诺将于2014年5月一次性偿还借款。然而,还了1.5万元之后,小郑就销声匿迹了。2016年8月,老陈向集美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当着法官的面,小郑承认自己的确借了钱,但他拒绝还钱且理直气壮,理由是老陈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他说,自借款到期之后,两年三个月以来老陈从未催过债。依照法律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据此,他要求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老陈当即驳斥了小郑的说法。他的手机短信记录显示,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他曾多次联系小郑还款,对方回复过“你找小黄(案外人)拿,我等等会给他”等内容。即使是小郑没有回复的,短信也均显示“已送达”。 对此,小郑的回应是,他的手机早已停机,借款到期后就从未收到过老陈的催债短信。 【判决】 每收到一次催讨短信 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究竟是什么?经过诉讼时效后,老陈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做出了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借款有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债权人应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也就是起诉要求还钱。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起诉,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只能私下通过其他方式要求债务人还款。 但在本案中,老陈的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为法官认为,老陈发送的催讨短信均显示“已送达”,而小郑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手机停机,应当认定他收到了短信。催讨短信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就是说,每收到一次短信,二者之间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直至2015年7月,短信仍显示“已送达”,那么诉讼时效至少要计算到2017年7月。所以,老陈起诉时仍受法律保护。 据此,集美法院判决小郑偿还剩余借款8.5万元。 【提醒】 诉讼时效很重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多基于亲属、朋友关系产生,有时当事人碍于面子没有催讨,一不小心就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短信、微信等记录,催款函件等催款凭据,以备不时之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调整为三年。本案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判决,因此仍适用两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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