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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版”规范昨日出台 共享单车总量控制15万辆

2018-01-17 07:08:17吕寒伟 林毅彬 来源: 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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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讯(记者 吕寒伟 林毅彬/文陈巧思/图)昨日,由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实施。并向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该《若干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出台政策的经验,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若干意见》主要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目的是规范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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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须在厦门注册登记

根据《若干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进行商事主体登记。

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提供企业商事主体信息、相关许可证、运营规范制度、符合规定的运维和管理人员、车辆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干意见》出台前,已经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应在意见出台后15日内向市执法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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