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空调消费者三次变更诉求 去年10月,彭某反映,他在翔安区彭仁心电器店购买3台空调,价格6000元,使用中发现有2台空调存在漏油、制冷不佳等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经调解,彭某变更诉求,认为商家虚假宣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商品,要求退一赔三。执法人员启动“诉转案”前置程序,对涉案商品商标及质量状况介入调查,确认涉案空调商标没问题,质量状况也已明确。调解中,彭某再次变更诉求为退还5台空调购买款项1.03万元,赔偿损失1.5万元。被诉方表示,产品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但投诉方主张的误工等损失畸高、不合理且无有效证明,其可退还5台空调购买款项1.03万元,但仅同意补偿人民币1000元。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合意。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但消费者无有效证据证明。 案例9 新购汽车竟有维修记录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伊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5年10月向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1辆“大众”辉腾轿车(价格:525000元),却发现该车已有维修记录。经查,该车系从泉州公司调货而来。泉州公司在之前例行库存PDI检查中发现该车右前门的电吸门自吸效果不佳,经原厂配件更换,车辆达到可销售标准。因该检查属例行工作,泉州公司未向厦门公司告知情况。经调解,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消费者,并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 律师点评: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PDI操作记录,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其并无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欺诈。 案例10 销售翻新车赔偿300多万元 去年1月16日,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福建骏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格为107万元的玛莎拉蒂车辆,被告保证该车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该车存在重新喷漆维修等问题,以销售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07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000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061.64元;向原告吴女士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0000元。 律师点评:商家隐瞒消费者车辆碰撞维修记录,构成消费欺诈。法院按法律规定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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