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③ 醉驾电动车遇事故 摔伤自己还要坐牢 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部无牌电动车,行驶至翔安区大嶝街道环嶝西路浔窟路段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中,徐某受了伤,两车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经鉴定,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案发时,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7.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说法】 次日要开车外出 前一晚最好别喝酒 不少司机认为晚上喝了酒,只要当时不开车,次日开车就不属于酒后驾驶了。这是对酒后驾驶的误解,交警对酒后驾驶的认定,是根据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不是根据喝酒时间,喝酒多少。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和很多因素有关系,每个人的代谢速度不一样,千万不要大意地认为隔顿酒或隔夜酒就查不出酒精含量。凡是次日要驾车外出的,前一晚最好不要喝酒,特别是不能过量酗酒。 也有很多人以为喝酒开电动车没事,但实际上大部分电动车都符合机动车标准,醉酒驾驶电动车一样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提醒大家: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无论是小轿车、摩托车、电动车,只要喝了酒都不要开。无论是倒车、停车还是挪车,也都不要在酒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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