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如何防范“乱代配”? 《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对医师在接诊代配药病人时应注意的事项也做出了规定。 医师在接诊病人时,应先查看病人与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进行代开药登记的,应拒绝使用社保卡。如已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的,应核对代理人是否为系统登记人员,非登记人员应拒绝使用社保卡。 医师需根据近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进行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医师应认真询问病人的病情及身体状况,及时调整用药,并做好记录。 有关部门如何有效监管? 据了解,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把门诊委托代配药工作纳入医保重点监管范围。 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未核验社保卡、为非登记备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药、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门诊委托代配药等行为的,相关医保费用将不予支付、纳入机构考核评价扣分项,情节严重的将纳入稽核,同时对责任医师进行实名信用记分管理。 对于参保人或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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