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 在思明法院执行法官的大力调解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东南网6月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邓婕 陈小芬 胡婷婷)“法官,我的案子申请执行这么久,怎么还没能执行?”案件执行中,一些申请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也不清楚,还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并非是“执行难”。 正是因为社会上很多群众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作为全国模范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围绕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执行力度,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捍卫司法权威,服务民生大局。 何谓“执行不能”? 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返还赔偿款80000元以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尹女士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邮件被退回。致电被执行人张某,电话为空号。之后,思明法院联系申请人尹女士,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地址及联络电话,尹女士表示无法提供。2016年9月20日,思明法院将被执行人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思明法院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执行法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张某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但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查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 在此情况下,2018年4月27日下午,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明溪县寻找被执行人张某,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到达现场后,得知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在外打工。 思明法院在上门走访被执行人无果后,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尹女士。面对确实查无财产这一客观事实,尹女士表示理解,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该案件执行法官介绍,“对于‘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法院还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两种方式的运用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与“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一时无法执行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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