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执行不能”终本不终止 那么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疑问。 2015年,郭某因居间合同纠纷将林某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林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并查询其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双眼残疾已离异,几乎没有经济来源,无奈之下,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执行人郭某曾十分不解,该案执行法官表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的。 今年3月,思明法院收到林某在海沧开了一家狗粮店,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消息,执行局立刻采取执行措施,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时常到店里做林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在法律强制力面前,林某表示由于长年患眼疾,治疗需要很多费用,且自己的狗粮店收入也很少,个人确实没有钱可以还款,但承诺会想方设法筹钱。经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被执行人林某最终与郭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这起纠纷,最终得以了结。 “执行不能”并非“执行难”,却也并非“永久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终本乱象,在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该类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也给这项退出机制制定了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且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或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思明法院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如果发现财产线索,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也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增强风险意识 才是根本 如果说,法院执行有局限,那么,思明法院一直努力突破局限——思明法院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让执行人员能够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区别,避免“执行难”案件被刻意归入“执行不能”当中,让当事人安心、放心。 据悉,2017年以来,思明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合计18487件,结案11964件,同比增长39.68%,到位金额21亿元,同比增长132.69%。 提升执行质效的同时,思明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破除“法院万能”的习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不仅要在诉前、诉中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而且在案件执行时要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在努力围猎“老赖”的执行路上,思明法院表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首先就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的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才能真正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
相关阅读:
- [ 06-04]思明新媒体沙龙首次来到鼓浪屿 守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
- [ 06-04]审批提速创新服务解决痛点 阐释思明机关效能建设实践
- [ 06-04]思明区夏季周末广场文化活动开幕 精彩纷呈为期四个多月
- [ 06-04]厦门思明举办“争做新时代好少年” 儿童节主题活动
- [ 06-03]思明区举办世界环境日活动 用环保活动倡导新生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