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是买房,还是借房居住? 庭审中,小燕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阿军却否认曾经将房屋出售给小燕。而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和“还款记录单”中的签字,双方各有说法。 小燕介绍,因阿军不识字,阿香代为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签字,阿军对此极力否认;阿香承认字都是她签的,但她并不清楚签字的含义。阿军还提出质疑:购房款分10次支付,应有机会让他自己签字,但他从未签过。阿军夫妇还否认收到了购房款。 至于小燕装修、入住房屋一事,阿军夫妇称,那是因小燕当时无房可住,向他们借房,“没有约定具体居住时长,房屋装修款大致抵扣租金,没有缴纳过租金。” 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都提交了部分水电费、网络费等缴交票据,拟证明自己对房屋的使用、管理等。 判决: 合同应确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没有物业费用缴交记录,故使用房屋期间缴纳水电费等相关凭据,系判断一方占有或实际控制房屋的有效证据。阿军夫妇无法证明2015年1月起的水电费由他们缴纳,而小燕提交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水电费及广电网络服务费相关支付凭据。 此外,法官分析,房屋是阿军夫妇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价值巨大的夫妇共同财产,未经夫妇双方沟通由阿香独立处理,与生活常理不符。 最终,海沧法院判决,合同由阿香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合法有效。另外,对小燕提交的有阿香签字的“还款记录单”,法院予以采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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