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东南网7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沈华铃)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将有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将面临一系列惩戒措施。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建设局获悉,《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办法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靠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对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用工单位结合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给农民工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月平均人工费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应将月平均人工费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 对于工资发放日期,办法要求,应于每月15日前由总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总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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