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曾昊然)从本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均有变化。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的精神,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通知:厦门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严格按照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予以调整。记者了解到,此次缴存基数调整为一律不得高于2017年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不得低于2017年12月份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经过调整后的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跟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相比,上限下调了2395元,下限上调了2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超过本通知月缴存额上限的,应从8月份起在缴存时予以抵扣,无法抵扣的,应追回单位多缴的部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调整工作应在2018年7月份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 据了解,同一单位中,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2018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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