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 妻子起诉离婚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辖区内首例婚内财产分割案,法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申请不予支持;但由于丈夫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判令,丈夫应向妻子支付55%的售房款,共计53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2007年,阿强(化名)和阿丽(化名)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关系还算融洽,但此后双方因子女教育及婆媳关系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近一两年来,两人开始频繁争吵,婚姻亮起红灯,阿丽遂搬离了两人的小家。 今年4月,阿强瞒着阿丽,将夫妻俩2016年购入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售房款90多万元,不久便全部打入阿强母亲名下的账户。得知此事后,阿丽更坚定了离婚的决心。今年7月,阿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车位、存款等共有财产外,阿丽还要求分割阿强卖房所得售房款。 阿强则不同意离婚,孩子小晨(化名)也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在数次调解中,阿强都表示,今后愿意好好经营三口之家,陪伴孩子成长。经审理,法院综合双方的婚姻状况,对夫妻俩离婚不予支持。 开庭审理时,经过几次询问,阿强坚持主张涉案房产是其母亲所购,自己只是作为代理人,在买卖协议上签字。但由于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阿强又改口说,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母亲应当有份额。法院经调查得知,尽管该房产的首付和按揭款都是经过阿强账户支付的,但是由妻子阿丽一同出资的。 因此,法院认定阿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依法支持对该笔款项予以分割。法院酌定,妻子阿丽分得购房款的55%,合为53万余元,丈夫阿强占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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