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食用河豚导致消费者中毒 2018年8月,有消费者在洪文大排档520东山海鲜(思明区九龙汇大排档)食用河豚菜品之后出现食物中毒。执法人员发现餐厅销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认识的小贩购买,并未查验任何合格证明文件,当晚除向陈某等人销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销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向陈某赔偿50000元。但由于其经营明知或应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7元、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案例五 销售保健品夸大功效 2018年12月,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保健食品经营部(银河大厦22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邀请老年人参加讲座,宣传其保健食品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关宁片可防治骨质疏松。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正在调查,不日将作出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案例六 宣传房屋可商住其实只能办公 2018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城里”楼盘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及信访件29件,舆情3起,反映厦门市金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里”楼盘的房屋性质属于办公,但却宣传可商住两用。该楼盘近800名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湖里区局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处罚款6492005元。当事人也配合妥善处理,共退房776套,退款5.23亿元。 律师点评: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案例七 护肤店关门预付卡没用完 2018年11月起,江头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36起投诉,反映仟曼护肤店未提前告知就关门,预付卡无法使用。执法人员最终督促商家联系了祥店“成兵造型”美发店(原祥店仟曼店隔壁),由该商家接收所有会员,消费者均认同该方案。 律师点评: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应当保留有关的票据和凭证外,还要关注商家信誉和经营情况,避免大额充值因小失大。 |
相关阅读:
- [ 01-25]在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传虚假信息 最高罚款五万
- [ 11-26]在厦门骑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 扣车并罚款500元
- [ 11-19]蓄意转移财产 厦门一“老赖”被判刑还被罚款8万元
- [ 11-16]厦门一“老赖”有钱不还 罚款8万还被起诉赔钱又获刑
- [ 11-15]驾照被吊销竟还敢开车 厦门一男子被拘15天罚款1500元
- [ 10-18]在法庭讲假话被罚款两千 厦门集美法院首次开出罚单
- [ 10-18]“隔夜酒驾”上高速 两司机在厦门被扣12分罚款1000元
- [ 09-24]厦门:一内地男子无票乘车被罚款1500港币
- [ 10-12]厦门市8月查处非法营运427起 司机被罚款扣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