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为一套房,三代十余人陷入混战 阿兵家的房产之争也是一场混战,涉及三代十余人。他们争抢的是位于大学路的一栋自建房。 阿兵喊上弟弟和妹妹,起诉了他的亲叔叔阿强。之后,阿兵的两位亲姑姑及其爷爷第二任妻子的3名子女也参与了进来。阿兵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将房产留给阿兵兄妹的父亲和阿强继承。 阿兵等人以为遗嘱可以说明一切,但他们忽略了一件事,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性。这一大家子的遗产继承只能依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虽建造于老人与前妻婚姻关系期间,但因各种原因,房屋产权于1990年才登记在老人名下。此时距离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已9年之久。因此,思明法院确认,该房产为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此前老人与第一任妻子一家为该房产的付出,法院酌定老人享有房产4/5产权,第二任妻子享有1/5产权。 因老人与第二任妻子结婚时,第二任妻子与前夫的3位子女已经成年,与老人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认定,这三位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此外,因阿兵父亲也存在再婚情况及兄妹之间赠予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阿兵分得房产8/75份额,其亲叔叔和亲姑姑3人各得4/25,老人第二任妻子子女3人各得3/25,阿兵弟弟得4/75。 案例3 为214万余元遗产 90后姐妹起诉阿姨 另一起家庭纷争的原告是一对90后姐妹艳艳和梅梅。她们起诉的是她们的外婆和阿姨阿金,为的是他们的外公去世留下的214万余元存款。艳艳和梅梅主张她们应各继承其中25%,阿姨继承50%。 在这场纠纷里,艳艳和梅梅的外婆避开了,因为她早已与两人的外公离婚,非法定继承人也非遗嘱继承人。姐妹俩的阿姨阿金则出示了一份老人去世前立下的遗嘱。遗嘱中载明,老人身后钱由阿金支配,艳艳和梅梅不在遗嘱继承人之列。 姐妹俩曾质疑遗嘱中外公的签名,但经司法鉴定,签名笔记并无问题。从遗嘱表述来看,字迹清楚,逻辑清晰,形式完备,遗嘱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思明法院认定,遗书系两人的外公所写,真实有效。法院驳回姐妹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姐妹俩承担。 据了解,早在姐妹俩的母亲过世后,姐妹俩就曾以外婆及外公为被告在上海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讼争标的为两人母亲与外公共有的一处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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