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老来能再找个伴,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没有提前合理地规划和安排,一旦其中一方离世,便可能给子女等和另一方留下继承纠纷。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在清明节前夕发布继承纠纷案例。家事法官告诉记者,老年人再婚后离世,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有瑕疵,容易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这样的案例在继承纠纷中占据了一定的比例。 A纠纷 老人与保姆登记结婚名下房产继承起纠纷 1999年4月,老张因为妻子中风瘫痪,雇了保姆阿梅帮忙照顾。2008年9月,老张的妻子病逝,此时老张已年过八旬,自理能力较差,也没有和子女一起生活,决定继续雇佣阿梅。 虽然两人的年纪相差近40岁,但老张渐渐对阿梅产生了依赖和感情。2011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12月,老张书写遗嘱,将房子留给阿梅。2018年3月,老张离世,但他的子女不承认这份遗嘱有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阿梅说,老张是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决定书写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她。她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按遗嘱由她继承房产。 老张的3个子女则认为,遗书虽然是父亲所写,不过是因为阿梅反复纠缠,而且房产一半的份额属于过世的母亲,父亲无权处理。他们认为遗嘱无效,并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言》一份,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房产购置于被继承人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被继承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老张的前妻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其前妻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份额属于无效处分。老张有权处分的财产份额为62.5%(50%+12.5%),按照其遗嘱由阿梅继承。因此,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阿梅继承该房产62.5%的产权份额。 “半路夫妻”各有子女一方离世财产咋继承 1988年7月,老林与阿娥结婚,他俩都是再婚。当时,老林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年,而阿娥的女儿还未成年。因此,两人结婚后,阿娥带着女儿与老林一起生活,也没有再生育子女。2015年底,老林去世,留下了股票、存款、房产等财产。随后,他的三个子女起诉阿娥及其女儿,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财产。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些特殊之处,老林的小儿子从小就交由亲戚收养,根据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老林的小儿子不享有继承权。另外,阿娥再婚时,女儿年仅9岁,三人共同生活,老林与阿娥的女儿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所以阿娥的女儿依法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林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老林的两个子女、其妻子阿娥,还有阿娥的女儿应共同继承财产,同时还要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扣除属于阿娥的份额,另一半份额由4人平均分配。 根据这一原则,思明区法院做出了判决,对各项财产进行了分配,而房产分配后阿娥享有大部分产权,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判决由阿娥分别向老林的两个子女折价补偿约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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