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索赔流程 形成高效索赔机制 一旦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该由谁来启动索赔?流程该怎么走?《方案》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各区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相关区政府,则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将相关损害案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启动索赔工作。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方案》还规定,索赔可以通过赔偿磋商或者赔偿诉讼的方式进行。这其中,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不论是磋商还是诉讼,最终的结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让赔偿义务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其所支付的代价足够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补偿。 加强执行监督 强化赔偿资金管理 要真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除了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关键的还是在于制度的落实。 对此,《方案》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确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受市政府委托的区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应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义务,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对以自然恢复方式修复的,赔偿权利人还应进行跟踪评估。不仅如此,《方案》还充分鼓励公众参与,要求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损害赔偿以及生态修复的落实情况,赔偿资金是否都切实用于落实修复,政府必须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方案》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扛起生态环保的政治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监测预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力度,及时化解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的潜在风险,并通过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监管和培训、宣传等多种形式,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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