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官说法 投资机构和股东为何担责? 法院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白金汉学校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64笔业务往来,白金汉学校共向潘某转账132万多元,潘某共向白金汉学校转账115万多元,白金汉学校转入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多于白金汉学校收到潘某个人账户转出的款项,差额为167500元;肯思公司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49笔业务往来,肯思公司共向潘某转账136万余元,潘某共向肯思公司转账35万余元,肯思公司转入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多于肯思公司收到潘某个人账户转出的款项,差额为1008340元。两者合计差额达117万多元。也就是说,学校的钱有117万多元,流入潘某的账户。 法官说,因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账户资金的权利人。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对于原告小吴主张潘某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官认为,本案潘某系肯思公司享有95%股权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账户与肯思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肯思公司账户向潘某账户转账差额高达1008340元,而且潘某未到庭对该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所以,法院认定肯思公司与潘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潘某应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小心“预收费”风险 律师提醒说,目前不少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的模式,这种收费模式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一定的风险。所以,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合同是否规范,还要确认合同主体,看清合同上盖的是什么公章,清楚自己是和谁签订合同,还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状况。另外,付款对象是谁也要关注,应该与合同相一致。合同以及相关的票据都要妥善保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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