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严查严管 电动自行车整治持续发力
2022-05-13 08:32:05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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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严查严管 电动自行车整治持续发力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东南网5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少蓉 通讯员 杨赟 廖志鹏 陈雪松)4月1日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厦门城市未来发展负责的政治高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本期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案例1 明明只是销售维修却敢加装改装 4月15日,思明区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某自行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维修经营,在经营场所内放置有非国家标准以及不在在售电动车合格证载明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配件。在进一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提供加装、改装服务的票据、账册、价格表等书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三个型号电动车限速器没有采用胶固封 4月19日,莲前所执法人员对思明区某电动自行车店在售的限速器防篡改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三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检查发现其装配结合面及紧固螺钉均无采用胶固封,初步判定无法起到防篡改作用。执法人员对现场47辆电动自行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委托厦门市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3 有“防盗遥控”装置却不具备防盗警报功能 4月24日,思明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思明区某电动车装配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辆正在调试待交付的电动自行车钥匙上附有一个“防盗遥控”装置,但车辆并不具备防盗警报功能,且该车辆在车速超过15km/h时并未发出提示音。在进一步调查中,经营者承认,该车的“防盗遥控”装置实际用途为解除车速提示音。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且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且无论有无动力,提示音均需发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思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4 额定电压多出24V涉嫌销售电压超标车 2022年4月8日,湖里区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检院依法对湖里区某自行车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辆徐氏巨龙(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自行车,现场《产品合格证》显示型号:TDT039Z,额定电压:48V。经现场检测发现该电动自行车实际配有的蓄电池为72V,且未安装脚踏板。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5 “合格证”变“全格证”48个头盔无进货来源 4月21日,市、区两级执法部门联合对厦门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8个头盔的合格证标签未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有的标签把“合格证”印成“全格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这些头盔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6 5台非法改装车“躲”小巷被逮个正着 4月23日,湖里区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湖里区某自行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直通一条背街小巷,在靠近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门一大排档的门口有5台涉嫌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经初步核查,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疑似为逃避监督检查转移到该大排档门口的。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进行送检。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湖里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7 31个头盔5个刹车片未标明厂名厂址 4月29日,由集美区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组,在灌口镇内一电动车经营店内,发现31个电动车头盔所附的合格证上未标明生产厂家信息、5个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的外包装和产品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扣,并对该销售店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8 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母子共骑电动车 4月23日,海沧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沧区新垵村的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展示了一款灯箱广告。广告内容为一对母子正在骑乘电动车,母亲坐在电动车座椅上,孩子坐在脚踏位置上的小座椅上。店内发现有广告上的同款儿童座椅,同时陈列有一台与广告展示相同型号的电动车。通过查看该车随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图示并未允许加装安全座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明示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海沧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9 101辆电动车外形与合格证不一致 4月22日上午,同安区局执法人员对从事电动自行车批发的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实际产品外形与合格证外形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101辆及用于加、改装的鞍座、后衣架等零配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中部分鞍座长度为55cm,大于国家标准值35cm;部分后轮上方衣架宽度为35cm,大于国家标准标准值17.5cm。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安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由市质检院进行抽样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0 2辆电动车未获3C认证就销售 4月15日,翔安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翔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区摆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未见CCC认证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等材料。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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