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大妈景区玩“滑索”不慎摔残索赔16万
2022-05-24 07:54 作者:陈捷 林彬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
大妈景区玩“滑索”,不慎摔残索赔16万 东南网5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农家乐景区游玩时受伤的案件。原告李大妈是位六旬女子,她在某农家乐体验“滑索”项目时受伤了,导致十级伤残。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李大妈应自担20%的责任。 据悉,事发当日,李大妈与家人在某农家乐用餐后,便进行“滑索”游玩项目。当自上而下滑落至终点时,李大妈受伤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农家乐的经营者支付了医疗费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大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大妈将农家乐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家乐”是对外经营的娱乐场所,当游客进行消费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但该农家乐没有这样做,也未采取其他措施直接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消费者进行“滑索”游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隐患。该农家乐在李大妈“滑索”过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不过,李大妈系成年人,其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自我保护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农家乐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依法酌定原告自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部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官说,该案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农家乐”项目经营者,应规范安全管理制度、排除安全隐患并提升专业能力,尽到与项目风险相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有着评估游玩风险、权衡自身身体条件等对自我的安全注意义务。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