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2023-09-20 09:04:17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保就业保民生,税费新政再为居民企业减负 东南网9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余健平)保就业、保民生,激活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是当前提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昨日,厦门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黄小平接听12345政务热线,解读近期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 今年8月以来,40多项力度大、针对性强的减税降费举措密集出台,包括延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相关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等,重点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居民个人纳税负担、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去年的政策重在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鼓励企业投资。今年,政策的重点落在保就业、保民生的需求上,对个人能够享受的税费优惠进行了延续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振消费;同时,助力民营经济‘活起来,活下去’,鼓励创业创新。”黄小平介绍,比如,针对居民个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的政策,切实减轻居民税收负担,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据介绍,厦门市税务局通过挖掘税收大数据,打造企业特色标签体系,精准识别应享受优惠的企业,运用电子税务局、本地税企互动平台、税企邮箱等渠道,区分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不同主体,今年以来精准推送333.4万条税费政策辅导消息,惠及个体工商户1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6.1万户、小型微利企业36.7万户,实现“政策找人”。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居民个人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所有企业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再延续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