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宇)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调整我省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费征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另据了解,该通知执行之日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5〕397号)自动废止。该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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