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村民跨国追讨章公祖师像败诉 荷兰法院裁决“不予受理” 中新社福建三明12月13日电 (记者 林春茵)12日晚间,地处中国东南山区的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气温仅有4摄氏度,村民们聚集在原来供奉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普照堂”里,“感觉心情比寒冬还冷”。 村民林文青向中新社记者证实,荷兰当地时间12日下午,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书面裁决,对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 据林文青了解到的资讯,荷兰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 在阳春村和东埔村共有的“普照堂”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供奉了上千年,但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爆舆论。此后,福建村民踏上跨国追索之路。 该案在荷兰和中国进行平行诉讼。今年4月,荷兰法院作出的中间判决不利于福建村民;10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次庭审,尚未判决;阿姆斯特丹当地时间10月31日下午,包括林文青在内的六位福建村民专程赴荷兰,出席在那里举行的的第二场法庭听证会。 就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辩,在中荷平行诉讼中亦被提及。福建村民所聘的中荷律师团此前认为,在福建进行的诉讼进一步确认了中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回应了被告此前一直主张的中国村委会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 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这一判决大出意料之外。福建村民的国内诉讼代理律师刘洋对记者坦承,无法理解荷兰法院何以未在中期诉讼解决诉讼主体问题,而至最终诉讼才提出来,浪费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精力物力。 刘洋认为,跨国诉讼应遵循国际私法及一些基本规则,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上,无论是按照国际私法的属人法,还是常规的给予当事人国民待遇原则,诉讼资格都不应成为福建村民在荷兰败诉的原因。 福建村民被这一消息打得措手不及。从小信奉“章公祖师”的阳春村村民林明照在微信上贴出一个大哭的表情图,他对记者说:“我一个农民,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好难过!” 福建省文物局局长傅柒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专业判断,“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属于福建村民,如今尘埃尚未落定,还要努力争取。“文物部门还是希望文物能回到原地,因为文物在原地才是最有生命力、最有说服力和最有信仰性的。” 傅柒生认为,尽管荷兰法院判决不利,但福建村民跨国追索是老百姓自发自愿保护文物之举,可见其法律意识与文物意识加强,值得肯定和鼓励,文物部门将积极给予技术支持和法律帮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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