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电子商务法是一部促进法 对微商痛下杀手系误读 长期以来,微商都处于监管和执法的盲区。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前,由于缺乏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导致税务监管出现盲区,一些微商因为没有进行市场登记从而逃避纳税。正因如此,部分微商开始改变销售方式,不想让自己看起来像微商,想以此来逃避缴纳税款。 做微商的李菲,似乎不太欢迎2019年的到来。 在跨年夜,她发了一条带有警告意味的朋友圈:“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电商法,请各位新老客人发微信咨询的时候不要涉及敏感字眼,如银行、转账、买卖、支付宝、支付、各品牌的logo等,如被封号是永久性的。最近一周,尽量不要微信转账,尽量用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请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 在发完这条朋友圈之后,李菲画风突变,原本图文并茂、有价格、有商品描述的销售内容,不再显示价格、折扣等字眼。 对此,多位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李菲的担忧没有必要。 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指出,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针对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和代购,被理解为对他们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这种理解完全是大错特错”。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等社交电商纳入调整范围,也是对其的一种肯定。但同时,微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的交易行为,主动自觉守法合规。 “目前来看,电子商务法对于微商的影响已经显现。可以预料,一些没有完全规范化经营的微商,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合法合规成本的上升,但这只是微商行业的阵痛期。从长远来看,微商行业的市场秩序会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而变得规范。”张韬说。 电子商务不用缴税是误解 李菲的恐慌和做法,并非个例。 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随之而来的,是“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微商、代购慌了!国家正式出手,今日起实施!”等类似文章的刷屏。 专家认为,微商、代购朋友圈画风突变的背后,主要有两点原因:不愿办理工商登记、逃避缴纳税款。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阿拉木斯认为,电子商务法并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也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日关店,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主管部门关于“零星小额”的解释出台之前,任何人都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因此,不必为此感到恐慌。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张韬指出,长期以来,微商都处于监管和执法的盲区。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前,由于缺乏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导致税务监管出现盲区,一些微商因为没有进行市场登记从而逃避纳税。正因如此,部分微商开始改变销售方式,不想让自己看起来像微商,想以此来逃避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电子商务不用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认识。事实上,对于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要求一直没有变化,这个和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并没有关系,不应该成为微商感到恐慌的理由。”阿拉木斯说。 微商市场将迎来大浪淘沙 “几年前,湖北武汉某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卖商品,感觉性价比很高,就付款购买,但付款后却发现被对方拉黑。由于难以确定侵权者,导致维权无法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实际维权成本,消费者选择放弃了维权,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张韬给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张韬指出,一些微商利用社交媒体或者互联网新技术,从事传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并不少见。电子商务法制定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为规范对象的微商,自然要被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法尽管未对微商作出特别专门的指向性规定,但其中明确的平台经营者相关责任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等规定,微商都应当遵守。 在张韬看来,这些规定,对于微商的全面合法合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良莠不齐的微商市场,将迎来大浪淘沙的过程。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一定会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依规经营。对于原本没有完全规范化经营的微商来说,短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成本会上升,可能对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改变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微商也是能够从中受益的。”张韬说。 急需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对于微商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盲区。 如微商发布信息一般是通过“文字+图片”的方式进行销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软件进行文字筛选和过滤,但如果微商只是发布图片,软件识别的难度会大大增加,这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专家认为,随着监管技术的提升和监管体系的健全,这些问题会有解决的办法。当务之急在于制定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为监管提供可操作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对于究竟什么算是“零星小额”,目前还没有细则,希望出台法规予以明确。 “相关配套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予以明确。相关部门也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变化,进行针对性执法,例如已经推行的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就是很好的示例。”张韬说。 张韬认为,针对微商对电子商务法的误读和可能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应当加大普法力度,让他们意识到,违法成本可能比他们想象的要更高。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违法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会被记入信用档案,违法者的经营、生活会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监管技术的提升,监管力度会越来越大,逃避监管的可能性和空间将会越来越小。只有合法合规经营和主动纳税的商家,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站稳脚跟并脱颖而出。”张韬说。(记者 蒲晓磊)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