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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一条举措落实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
m.folksfolks.com 2009-02-13 17:08   来源:省公安厅    我来说两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委办[2009]8号)要求,2月9日,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谦,省政府副省长张志南签发,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流管字[2009]2号),部署全省推广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为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建立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持有《暂住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十一条:

1.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和避孕药具服务。

3.如患有国家规定特定传染病的,享受免费治疗待遇;属艾滋病患者,享受“四免一关怀”待遇;适婚男女青年,享受免费或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随迁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服务。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6.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各行业的实用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限制,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可办理专利申请,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福建省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科研项目、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8.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可以在本省办理公安部授权同意的出入境事务、商务活动等。

9.可以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0.可以参加本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1.在我省城市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准予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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