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政府保障下的法院调解
m.folksfolks.com 2009-03-06 15:58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我来说两句

  “歪打正着”

  “当时形成‘调解衔接机制’的直接原因,是法院案多人少。”余文唐说,这个情况在2005年的莆田已经非常严重了。

  从莆田中院统计的数字来看,当年,莆田市两级法院共受案20601件、结案19901件,而法院干部、职工编制仅为465人,办案人员人均结案78件,平均3个工作日结1件。

  “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都出来了,尤其是占法院所有受案90%的民商事纠纷,每天都往法院里涌,大家都不堪重负。当时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余文唐他们开始着手研究“借力”方式之前,2005年7月,曾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做过调研,他们发现,在莆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各自为政的情况相当严重。

  “这不是莆田一个地方的问题,最高院司改办实际上早就开始研究一种更好的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国慧说。

  当中央还在研究和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和可行性的时候,莆田已经“歪打正着”地“上路”了。

  余文唐回忆,这件事真正开始启动是在2005年9月。“发了文件,召开了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政府专项部署,在全市法院推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改革第一步,莆田法院就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建立衔接机制首先要“织网”。“由县区委政法委牵头,各基层法院跟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衔接关系,我们还建立了一支特邀调解员队伍,大部分是退休法官。”余文唐解释说。

  社会调解协议可以置换成司法调解书

  “一开始调解衔接机制还是比较简单的,衔接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我们的衔接方式实际上有三步:委托收案、委托调解和效力确认。”

  在“效力确认”这一点上,余文唐觉得,莆田的尝试在全国独一无二。

  “很多调解都有后遗症,因为非诉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合同性质的效力,大家都容易反悔。效力确认就是说,如果你希望调解有执行力,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确认,把自己的调解书变成法院的调解书,那它就和判决书有同等效力了。”

  法院对于社会调解协议也会认真审查。“是否有真实的纠纷存在,是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都没有问题,就可以把社会调解协议置换成法院的司法调解书。”

  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程序简便,“简化,自愿,案结事了”。

  法院“内部衔接”实验了一年,各方面都尝到了“甜头”,余文唐他们也开始规划着拓展衔接对象,开始“外部衔接”。

  政府是“推手”

  “2006年下半年起,我们就开始在外部铺网了。”余文唐他们的终极目标,其实是将调解衔接扩展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全面结合,“全方位衔接”。

  莆田中院在外部设立了三类站点。一是在案源较多、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衔接联络点;二是在工作基础较好、热心开展调解衔接工作的基层单位、行业组织和协会,设立调解工作示范点;三是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海岛,设立了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

  “每个站点我们都确定了责任法官,定期联系。现在,全莆田市一共建立了26个调解衔接联络点、20个示范点,31个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内部衔接和外部衔接结合起来,调解机制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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