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省民政厅]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 年 1 月 16 日 印发的《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制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居民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 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民主、公开、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选举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二)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三)竞争选举原则。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组织介绍、自我介绍形式的竞争选举活动;
(四)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参加投票人员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五) 公开计票原则。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经当选,应当在本社区任职至届满。
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调整、交流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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