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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
m.folksfolks.com 2009-05-21 16:10   来源:省政府网站    我来说两句

第三十条 因文盲或手疾、眼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原则上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选票。如本人要求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须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选票。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第三十一条 每次选举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的候选人、另选人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

第八章 辞职、罢免、补选与更换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方式的确定应与原选举方式一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每户派代表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每户派代表或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

本社区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拒收罢免要求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罢免要求的时间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罢免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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