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m.folksfolks.com 2009-10-15 11:31 来源:福建国防教育网
我来说两句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五十八条
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